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971號聲請人 張明文 相對人 張國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國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票號272026、272028、272027原本。
二、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之日期。(應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張國銘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