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044號聲請人 鄭明偉 相對人 潘英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英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確切之請求金額。(依所附存證信函,已部分清償,尚欠新台幣249,255元)
二、相對人潘英傑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