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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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65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核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玉蕙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