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芳樓 訴訟代理人 黃士嚴 被告 曾奕智 上列被告曾奕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芳樓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