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 邱昭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素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7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經查本件調解不成立,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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