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平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平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2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0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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