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東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複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台東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劉柏駿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美枝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