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34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一點六之依據(依所提供之本票顯示,該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一點六之約定並未記載於本票上,且超過利率上限,本於票據文義性,不得本於票據關係而為請求,若依票據法定利率則為年息百分之六)。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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