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53號原告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游建國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曾對被告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聲請進入訴訟程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689,736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為104,664元×2099平方公尺=219,689,736元),應繳裁判費1,813,613元,扣除前繳調解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1,808,61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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