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 李慧曦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裁定、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31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有分案問題、無合議庭審理、無主文公告等程序問題,相關人員涉及刑責,應迴避審理系爭案件。書記官鄭祖川涉及刑責,亦應迴避本件分案等語。
三、經查,系爭案件業已於民國109年3月19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查,復經本院調取系爭案件案卷核閱無訛;聲請人遲至109年4月13日始具狀聲請承審法官及書記官迴避,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該案承審法官及書記官迴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祐宸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