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2、305、351號再審原告 陳松山 上列再審原告具狀提起請求再審之訴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為:
⑴經本院訊問及調查結果,再審原告所指訴訟標的確為財產權,
但其價額難予核定(案卷已銷毀,再審原告亦陳稱價額難以估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從而,再審原告應該補正繳納裁判費17,335元。
⑵請按法定格式提出再審訴狀(內容須按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
定載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及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