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章昆 、 李章明 、 李章甲 、 李宗日 、 蔡崇典 、李欲明間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起訴聲明第1至6項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玖拾捌萬貳仟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00元面積57,455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原告起訴聲明第7至12項部分係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