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上訴人甲○○
丙○○丁○○乙○○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以上當事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伍拾捌萬陸仟叁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伍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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