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小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小補字第3號

原告 朱淑華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客清潔社即 胡智清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等合計新臺幣(下同)4萬1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前開規定,本件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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