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字第109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3,0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6,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60元,
尚欠新台幣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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