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9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4471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4款之情形,改行通常訴訟程序,經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
一、乙○○○自民國91年間某日起,在其原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號乙○○○所經營之服飾店,陸續招募均由其本人自任會首,採內標制、會員人數、會金、底標、起迄日期、開標日期等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共5個民間互助會,並以投標金額最高之人為得標者,5會開標地點皆在上開地點,且由其負責主持開標、收款等事宜。而其因部分會員繳不出會金致週轉不靈之故,竟萌貪念,明知「 胡進益 」、「甲○○」並未加入附表所示之編號五之互助會,惟在互助會單上偽列其等為會員;又未經其姪女「 徐瑟悉 」之同意,即擅自冒用其名義參加附表所示5組合會;另再冒用友人「 游石郎 」名義參加附表編號二至四之3組合會;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五之互助會進行期間內,自91年10月20日起至93年7月15日止,先後由其於上開編號一至五互助會開標之日(即附表所示冒標日期欄所示之日),在上開開標地點,利用擔任會首及主持開標之便,趁部分活會會員未到現場投標及參與開標之會員相互間不熟悉之機會,以口頭佯稱有未到場會員委託其投標,而以在空白紙上偽填姓名、出標金額各如附表所示之被冒標會員、標息金額之方式,依習慣表示擬投標會員競價投標之意思表示,用資偽造各該會員以如附表之不等金額競標之標單之準私文書,連續偽造標會單,再先後出示所偽造之上紙標單予到場會員而行使之,連續向其他會員騙稱已由如附表所示被冒標會員,以如附表所示標息金額得標,均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被冒標會員及全體活會會員,而以此方式冒標如附表所示被冒標會員尚屬活會會員之會款,並以如附表所示之標息金額得標,再告知各活會會員遭冒標會員之得標金額,以此方式使各次活會會員及被冒用姓名之會員陷於錯誤,皆如數交付會款,而分別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共詐得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嗣於93年10月25日,乙○○○於上開開標地點宣布停標,經上開互助會之活會會員甲○○向其他會員查詢後,始知上開虛構會員情事。
二、案經甲○○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時、地,先後冒用如附表所示被冒標會員之名義,以附表所示之標息,連續偽造標單(準私文書),冒標上開編號一至五之互助會,使各次活會會員及被冒用姓名之會員陷於錯誤,而詐得如附表所示冒標金額,又其偽造上開標單以為行使,足以使被冒用姓名之會員無故復有繳納死會會款之義務,足生損害於他人之事實固坦承不諱,惟否認有何偽造甲○○名義參加上開編號五互助會之犯行,辯稱:(問:甲○○是否有同意參加該次互助會?)他有同意,但到要跟他收錢時,他又說不要參加,但我互助簿已發出,名字沒有改,我自己承擔下來,至停標日止我並無標他的會。(問:王向你表明不參加這次互助會妳有無告知其他所有會員王並無參加之事?)有,但其他會員說名單已送出,要改很麻煩。」(見偵查卷第24頁)。經查:
(一)被告於前揭時、地,冒用甲○○名義參加上開編號五之互助會之事實,業據告訴人甲○○指述甚詳,被告亦於檢察官偵訊時坦承互助會之登記會簿上「甲○○」之名字係其所填寫(見偵查卷第24頁),此有上開編號五互助會會簿在卷可稽,復告訴人甲○○尚有參加附表編號一至四互助會,依經驗及論理法則,斷不至為冒誣告罪之處罰而誣告被告犯罪,足徵被告所辯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被告前開自白犯罪事實,核與證人徐瑟悉、游石郎及胡進益之證述相符,復有上開編號一至五互助會會簿及合會單各
1份在卷可查,被告自白堪予採信。
(二)關於本件計算被告詐欺會款所得之方式:
(1)按死會會員本即有繳交會款之義務,故僅有該次活會會員所繳交之金額,始為被告該次詐得之款項;至於死會會員所繳交之款項,則應循民事途徑解決。再者,本件互助會均採內標制,活會會員在繳交會金時,均應先扣除當次標息,從而,活會會員被詐欺之金額,亦應扣除該次標息。
(2)再活會會員之人數固應隨每次標會,而次第減少一人,惟該次標會如係被告所冒標,則實無已得標之活會會員,自無須減少一人。故每次被詐欺之活會會員人數,除該次標會理論上所餘之活會會員人數外,並應按被告之前冒標之次數,加計活會會員之人數。
(3)據上,被告1次冒標,所詐得之金額計算公式為:(會金-該次標息)×(應有之活會會員人數+被告之前冒標之次數)=詐欺金額。
(4)依上說明,計被告於附表編號一至五之互助會中,冒標
8會,合計詐得0000000元。
(三)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乙○○○冒標會款時,有冒如附表所示被冒標會員之名義在空白紙上偽填姓名、出標金額,再於開標後,出示予其他不知情之活會會員為得標之表示,則該標會單在習慣上足以辨明係該會員以所書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之標單,自應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以私文書論。核被告乙○○○上述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
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偽造徐瑟悉、游石郎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2罪。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進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刑法第216條、第21
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再被告各次詐欺取財犯行,均係以一冒標後詐取會款行為而對各個活會會員(當時之活會會員)為之,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時間均各自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分別加重其刑。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兩罪間,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尚稱良好,本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會養會,並共計上述方法冒標8次,前後詐得金額約高達0000000元,危害社會經濟秩序鉅大,且嚴重影響上開互助會活會會員之生計,然其迄今均無和解之誠意,迄未依約賠償告訴人及其他活會會員等所受之損害,及犯後之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至被告上開所偽造之標單,雖係其所有,且為供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惟均於得標後丟棄而滅失一情,業經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130頁),為免執行之困難,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敍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本件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4款之情形,改行通常訴訟程序,於準備程序中經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附此敍明。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已提高十倍為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互助會起迄日期、會│被冒標│冒標日期│標息│冒標金額│││員人數、會金│會員姓│(民國)│(單位│(單位:新臺幣││││名││:新臺│)││││││幣)││├──┼─────────┼───┼─────┼───┼───────┤│一│91.6.20起至90.12.│徐瑟悉│91、10、20│6300元│616200元│││20止,會員連會首人│││││││數共31人,會金3萬│││││││元,底標2千元,每│││││││月20日開標。│││││├──┼─────────┼───┼─────┼───┼───────┤│二│91.10.5起至94.6.5│徐瑟悉│89、9、5│4500元│739500元│││止,會員連會首人數│││││││共32人,會金3萬元├───┼─────┼───┼───────┤││,底標2千元,每月│游石郎│92、2、5│4500元│739500元│││5日開標。│││││││├───┼─────┼───┼───────┤││││││合計:0000000│││││││元│├──┼─────────┼───┼─────┼───┼───────┤│三│92.3.25起至94.8.25│游石郎│92、4、25│5200元│694400元│││止,會員連會首人數│││││││共30人,會金3萬元├───┼─────┼───┼───────┤││,底標2千元,每月│徐瑟悉│92、5、25│6200元│642600元│││25日開標。│││││││├───┼─────┼───┼───────┤││││││合計:0000000│││││││元│├──┼─────────┼───┼─────┼───┼───────┤│四│93.2.15起至95.8.15│游石郎│93、4、15│5300元│691600元│││止,會員連會首人數│││││││共31人,會金3萬元├───┼─────┼───┼───────┤││,底標2千元,每月│徐瑟悉│93、7、15│5500元│637000元│││15日開標。│││││││├───┼─────┼───┼───────┤││││││合計:755300元││││││││├──┼─────────┼───┼─────┼───┼───────┤│五│93.5.10起至95.5.10│徐瑟悉│93、7、10│5900元│637000元│││止,會員連會首人數│││││││共25人,會金3萬元│││││││,底標2千元,每月│││││││25日開標。││││││││││││├──┴─────────┴───┴─────┴───┼───────┤││總計: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