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