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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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玖拾貳萬伍仟元,折合新臺幣貳佰柒元,折合新臺幣叁萬零伍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零肆佰捌拾元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許世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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