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宗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宗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受刑人黃宗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訂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紙在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9月│││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06月21日上午│107年08月21日至10│107年06月29日15時│││11時3分許採尿時點│7年09月04日下午1│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時20分許(聲請書誤││││許│載為「107年9月4│││││日下午1時20分許」│││││,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206號│字第7036號│偵字第1330號等│├─┬──────┼─────────┼─────────┼─────────┤│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7年度嘉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898││實││1206號│1848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08月22日│107年12月28日│108年01月24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7年度嘉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898││判││1206號│1848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9月21日│108年01月18日│108年0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388號│字第907號│字第882號│││││││││││└────────┴─────────┴─────────┴─────────┘┌────────┬─────────┬─────────┬─────────┐│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日期│107年07月12日1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330號等│││├─┬──────┼─────────┼─────────┼─────────┤│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898││││實││號││││審├──────┼─────────┼─────────┼─────────┤││判決日期│108年01月24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898││││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