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55號原告甲○○被告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復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萬肆仟壹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