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新竹市虎林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楊總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竹市香山區虎林國民小學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五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修法,經民國109年12月25日109年度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同意備查在案,爰提出新竹市政府110年1月19日府教社字第1100020279號函、財團法人新竹市虎林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109年度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財團法人新竹市香山區虎林國民小學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及修訂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請求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5-12、14條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財團法人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故聲請人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部分之聲請,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無涉,揆諸前揭說明,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曾煜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