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45號原告 邱文旗 原告 邱楊阿秀 原告 葉倉榮 前列邱文旗、邱楊阿秀、葉倉榮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被告 盧瑞芳 被告 盧輝岩 被告 盧通 被告 盧忠義 被告 盧永鎮 被告 盧偉傑 被告 盧清男 被告 盧光甫 被告 盧芸 被告 盧廣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書狀所載被告盧永鎮之地址,與前案(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01號)不同,因該被告寄存送達未到庭,應再開言詞辯論查明已否合法送達,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七日內查報被告盧永鎮之地址或提出被告盧永鎮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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