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上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上字第70號上訴人 黃南容 被上訴人 劉育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2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連育群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