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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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557號
原 告 盛保羅 魔幻劇團
法定代理人 盛琦均
訴訟代理人 盛俊豪
上原告與被告 陳嘉慶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叁仟元【訴之
聲明第一項新台幣叁仟伍佰元,第二項請求自道具損壞起至回復
原狀為止,按月給付原告營業損失新台幣壹萬元部分,因被告拒
絕給付已到期之營業損失,則原告在取得本件勝訴判決確定並執
行終結前,自無取得全部賠償可言,而依司法院就訴訟標的價額
未逾新台幣伍拾萬萬元之簡易事件第一、二審及強制執行所訂辦
案期限共4年2個月,推定被告應按月給付之期間為4年2個月,合
計新台幣肆拾貳萬元,以此計算原告請求之金額合計為新台幣肆
拾貳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提出原告營利事業登記資料,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