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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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60號
原   告 高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登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邦大第公寓大
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
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4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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