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拍賣無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8號原告 范黃秋絨 訴訟代理人 范木發 被告 張心梅 訴訟代理人 陳宏雄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拍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26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