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87,777元(工程款0000000元+本票票面金額00000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