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志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志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受刑人葉志勇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