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88號原告苗栗縣城隍廟法定代理人 鍾增福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 顏有 字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上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書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