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70號原告 謝國垣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金芳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被告 謝日平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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