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206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弄十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4年7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張文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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