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志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君杰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書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志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君杰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