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重上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193號上訴人 李竣丞 被上訴人 陳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9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11年4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367頁)。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月26日即告屆滿,而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遲至111年4月28日始行到院,有收文章可稽,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吳崇道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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