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全字第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74號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學務處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