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原訴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5號原告 張碗屏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 律師被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代表人 高富貫 (區長)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簡映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5年6月7日下午4時45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洪遠亮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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