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27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霖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