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12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6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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