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易字第184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守文律師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免除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孫萍萍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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