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9年度城小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9年度城小字第13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唐碩舜 核發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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