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2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6年6月15日、96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6年度除字第22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朋銼崗薩國際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東台│9,701元│96年3月31日│UC0000000│5個月│││司│北分行│││││├──┼─────────┼────────┼─────────┼───────────┼────────┼────────────┤│002│ 甘翠薇五信文山分社│12,500元│96年2月5日│WF0000000│3個月│││││││││└──┴─────────┴────────┴─────────┴───────────┴────────┴────────────┘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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