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6年度聲字第142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
2項前段、第12條、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信旗┌────────────────────────────────────────────────┐│附表│├─┬─────┬───┬─────┬──────────┬──────────┬────┬───┤│編│罪名(所犯│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合於中華│減得之││號│法條)││├─────┬────┼─────┬────┤民國九十│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一│共同持有毒│有期徒│81年4月4│臺灣高等法│81年10月│臺灣高等法│81年10月│第2條第│有期徒│││品(肅清煙│刑2年│日│院81年度上│28日│院81年度上│28日│1項第3│刑1年│││毒條例第9│4月││訴字第4732││訴字第4732││款│2月│││條第1項)│││號││號││││├─┼─────┼───┼─────┼─────┼────┼─────┼────┼────┼───┤│二│連續施用毒│有期徒│86年2月初│臺灣臺北地│86年8月│臺灣臺北地│86年9月│同上│有期徒│││品(肅清煙│刑3年│至86年3月│方法院86年│30日│方法院86年│25日││刑1年│││毒條例第9│3月│28日止│度訴字第16││度訴字第16│││7月又│││條第1項)│││34號││34號│││15日│├─┼─────┼───┼─────┼─────┼────┼─────┼────┼────┼───┤│三│明知為禁藥│有期徒│84年10月下│臺灣高等法│85年12月│最高法院86│86年4月│同上│有期徒│││,而牙保(│刑4月│旬某日(聲│院85年度上│5日│年度台上訴│18日││刑2月│││藥事法83條││請書誤載為│訴字第3805││字第2213號││││││第1項)││84年1月)│號││││││├─┼─────┼───┼─────┼─────┼────┼─────┼────┼────┼───┤│四│連續非法吸│有期徒│85年6月間│本院86年度│86年11月│本院86年度│87年3月│同上│有期徒│││用化學合成│刑8月│某日起至86│訴字第1303│13日│訴字第1303│19日││刑4月│││麻醉藥品(││年6月30日│號││號│││,如易│││麻醉藥品管││或該日前之││││││科罰金│││制條例第13││某日止(聲││││││,以銀│││條之1第2││請書誤載為││││││元3百│││項第4款)││86年4月25││││││元折算│││││日)││││││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