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42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洪鵬富 債務人 吳承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伍佰零玖元,及其中貳萬陸仟捌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