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永慶不動產雲林斗六加盟店即鴻海房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家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河 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淑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