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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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9號上訴人 詹金信 即原告即反訴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昌明 、 陳國耀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12,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