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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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一0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光釗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春城~F0~T48┌──────────────────────────────────────────────────────┐│附表: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五四二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胥宏達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八十七年八月四日│壹拾叁萬元│0000000│六個││││行││││月│├─┼─────────┼─────────┼───────────┼────────┼────────┼──┤│2│胥宏達│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八十七年九月四日│伍萬貳仟捌佰玖拾│0000000│七個││││行││元││月│├─┼─────────┼─────────┼───────────┼────────┼────────┼──┤│3│台北私立 赫文理 短期│富邦銀行儲蓄部│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貳萬元│AB0八九二九0│六個│││補習班││││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