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99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9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九三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遐煒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六四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惠美 │中國農民銀行光復分│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壹萬伍仟元│FEZ八00四六│││││行│││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