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緝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緝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緝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文枝具保人唐國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毒偵字第2103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唐國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文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並由具保人唐國華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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