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6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旺期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信芳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80,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徐晶純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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