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6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理人 涂育綸 債務人 徐國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