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原告 廖麗華 被告 廖勝利
廖家生 廖崇毅 廖健成 廖子綺 廖家億 廖惜周 廖梅 廖昆耀 廖松輝 廖勤 廖娥 廖麗銘 李應鈴 李應錦 李應淦 李素煌 李應鍬 李應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於雲林縣○○鄉○○○段○○○○○○○○○○○○號等3筆土地,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03號民事判決分割在案。惟兩造之被繼承人 廖鎭 已於民國(下同)42年11月14日死亡,其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尚未辦理應繼分分割登記,且土地共有人間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然均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爰請求被繼承人廖鎭之其他繼承人即被告廖勝利等人應協同原告辦理繼承登記,併就被繼承人廖鎭所遺附表所示之遺產,按兩造之法定應繼分予以分割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㈡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轄而不能為第28條之裁定者。㈢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㈣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㈤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㈦起訴違背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而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參照。次按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辦理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毋庸為裁判上之請求,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3款亦規定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準此,繼承人就所繼承之不動產本得單獨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同規則第120條參照),毋另行訴請他繼承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如仍起訴請求他繼承人辦理,應認係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以節省辦理繼承登記之時程,避免造成繼承之不動產因登記延滯,無法處分利用所導致之資源浪費。又分割共有物既對於物之權利有所變動,為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繼承人如欲分割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民事判決參照)。
三、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廖勝利等人應協同原告辦理繼承登記,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廖鎭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固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本院10
8年度訴字第203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3號卷證在案。然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可知,被繼承人廖鎭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經本院於108年12月23日以108年度家調字第39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0日內,就可自行辦理繼承登記之部分,應補正登記完畢後之完整如附表所示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如有無法代其他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者,亦應查明並聲明被告何人應就其已死亡之被繼承人辦理本件被繼承人廖鎭所遺遺產之繼承登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前揭裁定業於108年12月25日送達於原告。嗣原告於109年1月13日以民事陳報狀陳明本件迄未自行辦理繼承登記等語,再經本院以109年1月14日函通知原告仍應依前揭裁定依限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函亦已於109年1月17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前揭裁定、通知函文、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首揭規定與最高法院裁判之見解,原告就被繼承人廖鎭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既未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顯然不合遺產中不動產處分(分割)之前提要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之被繼承人廖鎭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訴訟費用負擔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陳智仁附表:
┌──┬─────────────────────┬──────┬────┐│編號│不動產標示│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雲林縣○○鄉○○○段○○○○號土地│924.7│42/288│├──┼─────────────────────┼──────┼────┤│2│雲林縣○○鄉○○○段○○○○號土地│887.43│42/288│├──┼─────────────────────┼──────┼────┤│3│雲林縣○○鄉○○○段○○○○號土地│329.04│4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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